北京市地下空间备案、无消防开业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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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使用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使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及改造竣工验收,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申请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书;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
(四)申请人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使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行业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六)规划、消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或者检查、验收文件及复印件;
(七)租赁、借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借用)合同及复印件;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使用。批准使用的,发放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以下简称平时使用证,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有效期2年);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审批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在变更使用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申请审批。"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所的,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