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地下空间备案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宿的要求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
(二)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地下空间内部布局的,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二)房屋建筑安全,(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