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现场制售食品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一)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
(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 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 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和违法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不良信用信息和违法行为积分信息作为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的依据,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